常州正兴创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固亚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正兴创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民初6148号
原告:无锡固亚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MARYL5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无锡固亚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正兴创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9368254C,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无锡固亚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正兴创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无锡固亚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固亚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正兴创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固亚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无锡固亚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