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执保13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丰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张德福
被申请人:于占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德福、于占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1116号、(2020)冀0826民初11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1116号、(2020)冀0826民初11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孙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