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22财保1号
申请人:福建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XY3YH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申请人福建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莆田业务分理处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以40万元为限)。申请人福建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强龙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莆田业务分理中心开设的银行账号62×××37中的存款。冻结金额以4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福建强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0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