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02执1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联合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福州联合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2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赣A×××××小汽车一辆,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在南昌市车管所查封登记该车,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陈斐联系不上,本院已通过邮寄传票等方式查找,但至今未能查找到。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又于2019年6月10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7.804458万元,截至2019年6月18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77.804458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