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联合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联合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02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联合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联合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陈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2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福州联合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13769.20元及违约金14275.38元、律师费5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27680元和执行费1018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5904.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