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联合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联合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1851号
申请人:福州联合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10号中亭街改造利生苑8#楼09层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8754548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710920978。
被申请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A座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69607381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人福州联合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0万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仲
人民陪审员廖国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