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7512号
原告:广东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11号13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5157743H。
法定代表人:何忆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宗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东63号(溢盈广场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87327M。
法定代表人:刘曦。
原告广东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广东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量保证金)共计99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104.3元(该违约金以74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7日起算,以24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6日);2、判决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广州市花都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登记成立的类型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系本院辖区内的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的复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实施细则》等规定,本院辖区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调整为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肖志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