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玉林市众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玉林市龙巴迪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03民初762号之一
原告:玉林市众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良平村平坦李屋托盘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5894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广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玉福公路洋桥段东南侧(玉林市玉州区唐厚冲服装辅料厂厂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XHJW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玉林市龙巴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中滔环保工业园19号A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6HR3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玉林市众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广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林市龙巴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玉林市众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众昇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市众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96元,由原告玉林市众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覃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