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03执保174号
玉林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0)桂0903执保174号申请人玉林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广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0)桂0903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对本院已查明的被申请人广西广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西广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行广西玉林市XX支行(账号:21×××83)账户以730000元为限作了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存款7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
本案已保全完毕。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