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2)桂0903执保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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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广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人民币5813122.64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1)桂0903民初1479号—1479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广西广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及作为该公司担保人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该案保全结果告知如下:
因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本院已解除对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原冻结银行账户内余额为31388.47元。
已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查封期限至2025年5月25日止。
已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的坐落于××的坐落于玉林镇良西小区二栋六号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5年6月26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