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4503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诚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奥翔碧园**楼****房。
法定代表人:傅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立俊,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流市沿江南路**v>
法定代表人:李聪。
申请人广西南宁诚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羽、何冠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南宁诚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21705.6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821705.6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2045010000000398】,为申请人广西南宁诚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南宁诚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21705.6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