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195号
申请人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A、B塔楼**A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74702075。
法定代表人姚红超。
委托代理人李云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思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华路)西二路华安街**东侧A45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KQNN8W。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
申请人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5096.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四十八万五千零九十六元三角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