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764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59456.1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豫0191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9456.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9456.1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