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8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66号A、B塔楼23层A2301。
法定代表人:姚红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璐,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华路)西二路华安街169号东侧A45。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韦明,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杨相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朱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