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193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1576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收取519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通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书 记 员 邓程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