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5896号
原告:***,女,199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委托代理人:刘国海、梁继友,西山区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男,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被告:四川胡永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6号15层1506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胜。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
原告***诉被告***、***、四川胡永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975元。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