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永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碚区吉如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3190号
原告:北碚区吉如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1幢1楼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G18J41。
经营者:罗禄茂,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敏,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6号15层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RA2E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北碚区吉如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北碚区吉如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碚区吉如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