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美格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史绍容、厦门海美格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史绍容,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厦门海美格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东路1035号G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9999137。
法定代表人:曾海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史绍容因与被申请人厦门海美格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美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203民初178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史绍容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闽0203民初17835号民事判决书,按非小额诉讼程序再审,改判支持史绍容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违客观事实且缺乏证据证明。空调外机坏损系由于“海美格公司未将空调外机安装妥适”所致,而非不可抗力。该工程尚处于未验收状态或验收不通过状态,史绍容有权要求免费更换空调外机。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海美格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程序确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合同标的达23800元,远高于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且该空调外机是否损坏以及损坏程度,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环节,也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海美格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空调转移交付后由被答辩人对空调的受损承担风险,是正确的。史绍容以“原审认定的事实有违客观事实且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依照合同约定,货物移交,风险转移,受损风险应由***承担。空调受损是不可抗力原因所致,海美格公司不存在过错。史绍容主张空调全部损坏,并要求免费更换,没有事实依据。海美格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史绍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的条件。三、原判决不存在适用法律程序错误的问题。***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程序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海美格公司请求驳回史绍容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审在开庭审理时已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采取一审终审制,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也未提出评估、鉴定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申请,故***认为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错误的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与海美格公司签订的《格力家用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海美格公司已履行空调安装义务,***并未举证证明其拒绝接收,空调安装交付之后的风险应由***承担。“莫兰蒂”台风来袭后,空调外机外盖被刮走,外机进水、电路板损坏的后果应由***承担。综上,史绍容的再审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史绍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代书记员*玥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PAGE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