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

格尔木盈顺彩钢厂与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615号

原告:格尔***彩钢厂,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59112234E。

法定代表人:史春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丰,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华云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330013664H。

法定代表人:吴永国,职务及身份证号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彩钢厂与被告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彩钢厂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其货款20000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彩钢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格尔***彩钢厂已预交),由原告格尔***彩钢厂负担。

审判员 冯珍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亚红

书记员 刘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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