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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民初1669号
申请人: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华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永国,执行董事兼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琦君,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东明,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程,男,1989年8月5日生,汉族,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住址及现住址浙江省诸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住址及现住址浙江省诸暨市,身份证号XXX。
申请人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裴淑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寒
书记员时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