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财保23号

申请人: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华云路********。

法定代表人:吴永国,执行董事。

申请人:***,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盛洪伟,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

申请人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嘉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0年11月3日,嘉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 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汤杨珂

代书记员  杜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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