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3227号
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石材商行,住所地嘉兴市明潭路以东、二号路以北、月溪路以南建材陶瓷市场石材区E7幢129-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1MA2EXMWL9F。
经营者:**。
被告: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华云路198号2幢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330013664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石材商行诉被告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石材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石材商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