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01民初176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0日生,羌族,个体,住格尔木市站前一路中铁建工职工之家,身份证号×××。
被告:***,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高坡村3社**号,身份证号×××。
被告: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华云路198号2幢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1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