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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成都分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184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圣,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成都分院。
负责人方进。
被告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成都分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