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2440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国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095838。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国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735679。
被告:***,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县。
被告: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7618973W。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139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2742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