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民特85号
申请人: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女,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亨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以下简称设计研究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申请人道亨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道亨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7)乌仲裁字第005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