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某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55民初41号 原告:重庆长江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长江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长江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勘察费61530.4元及违约金(以91530.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从2024年4月26日计算至2024年12月4日;以61530.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从202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费用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23日,被告重庆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与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作为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被告重庆某公司委托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对其电子厂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地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勘察费按综合包干单价84.5元/米计算,最终以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结算,支付方式为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有效勘察成果资料和足额增值税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勘察费用。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全部勘察任务,向被告提交了地质勘查报告及合格书,同时确定按照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计算勘察费用为91530.4元,并于2024年4月16日向被告发送了结算书和增值税专用票据。被告一致拖延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勘察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重庆某公司辩称,案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案外人***挂靠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公司签订,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鉴于案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勘察工作,被告重庆某公司同意其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但因案涉合同无效,不应支持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诉请。若法院认定案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有效,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延迟支付勘察费,其损失也仅限于按照同期LPR计算,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超过上述损失的30%,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原告方自身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应在2024年3月19日前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但原告在2024月4月15日才交付勘察报告及合格书,严重影响了被告后续的项目进程。被告于2024年12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另外案外人***向被告方人员***借支1000元,应在勘察费用结算时予以扣减。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3日,被告重庆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甲方)与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作为勘察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被告重庆某公司委托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对其某电子厂建设项目进行地质勘查,提出合理完整的岩土参数及建议措施等,并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工作定于2024年2月25日开工,2024年3月19日前提交勘察成果资料,若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按照合同中违约条款办理。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勘察费按综合包干单价84.5元/米(含勘察费、见证费、审查费等),预计进尺1300米,暂估勘察费为109850元(最终一实际完成工作量现场收方据实结算);被告重庆某公司收到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和足额增值税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勘察费用。双方又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为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在合同尾部加盖合同专用章,被告重庆某公司加盖公章确认。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在2024年2月25日进场施工,在2024年4月15日向被告重庆某公司提交勘察报告及合格书等成果资料。2024年4月16日,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向被告重庆某公司发送《结算书》,通知被告案涉项目工程勘察费为91530.4元,并附对应金额的勘察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重庆某公司在收到案涉项目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及时向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支付勘察费用,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在2024年12月4日通过中国银行网银向原告转账30000元,用途备注为“2024年4月研发勘察服务费”。 另查明,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的资质等级为工程勘察专业类(岩石工程)甲级,可承担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4月3日。案外人***系在案涉项目负责现场勘察管理,其向案外人***借款1000元,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地质勘查报告、结算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证书、联合审查合格书,被告重庆某公司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付款回单以及原、被告当庭相一致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具有合格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被告重庆某公司委托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对其某电子厂建设项目进行地质勘查,双方自愿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重庆某公司主张案涉勘察合同系案外人***挂靠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与被告签订,但案涉勘察合同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处并非案外人***签字,且被告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未显示案外人***与原告系挂靠关系,故对于被告重庆某公司辩称案涉勘察合同系案外人***与被告签订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被告为案涉勘察合同的当然主体。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已将勘察成果资料及足额增值税正式发票交付被告重庆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重庆某公司亦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原告支付全部勘察费用。庭审中,被告重庆某公司对案涉项目勘察结算费用91530.4元予以认可,扣减其已向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支付的30000元后,被告重庆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勘察费用61530.4元。案外人***与被告***之间通过微信转账发生的借款,被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系原、被告之间关于勘察费用的收支,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款项出借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违约金原则上应以填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目的,本案若按照原告主张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则违约金的金额将过分高于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结合本案案情,支持按照2024年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的4倍计算违约金。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在2024年4月15日将勘察成果资料及增值税发票交付被告重庆某公司,被告重庆某公司应在接收上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勘察费用,原告主张以91530.4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计算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重庆某公司在2024年12月4日向原告重庆长江某公司支付了30000元,违约金应以61530.4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长江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费61530.4元及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的4倍,以91530.4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26日计算至2024年12月4日,以61530.4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26元,减半收取794.13元,由原告重庆长江某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25元,由被告重庆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9.13元;保全申请费735元,由原告重庆长江某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