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6214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国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73567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国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09583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7618973W。 负责人:***,身份信息不详,职务不详。 被告:***,男,仡佬族,1987年1月9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139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27423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原告***诉被告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长江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庭审前,原告与被告***就本案达成和解,并履行了部分和解协议内容,原告现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计2,641元(原告预交2,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