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与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639号
原告**中,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代理人***,延津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8734873M
法定代表人:赵永社
住所:长垣县南蒲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与被告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4元,由**中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