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1410728698734873M,住河南省长垣县南浦工业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4103235664904754,住新安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3日生效的(2019)豫民再470号(2017)豫03民终174号(2016)豫0323民初327号判决,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市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阳市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市亿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的账户41×××20_1存款1016776.21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小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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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邓志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