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治蒲矿用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执3087号
申请执行人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8734873M(2-2)
住所地:长垣县南蒲工业区。
被执行人河南治蒲矿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茂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97607234W
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纬四路与桂陵大道交叉口。
关于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治蒲矿用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垣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治蒲矿用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款项11378104元。本案的执行费787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137810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河南治蒲矿用机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治蒲矿用机械有限公司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河南治蒲矿用机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将河南治蒲矿用机械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处理。
4、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传统查询手段,发现河南治蒲矿用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垣县经××西侧、××路南侧土地(不动产证号:长国用(2015)第C135号),纬四路南侧,经九路西侧土地(不动产证号:长国用(2015)第C134号),纬四路南侧、桂陵大道东侧土地(不动产证号:长国用(2015)第C133号),纬四路南侧、桂陵大道东侧土地(不动产证号:长国用(2015)第C132号)予以查封,但该土地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已于2020年4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等信息,申请执行人赵永社(系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已记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28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9)豫0728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士龙
审判员  程国伟
陪审员  李少康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