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诚惠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204执421号

***、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劳人仲调字[2019]第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伤待遇尾款25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2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5日办理了领款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204执4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