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728执保166号
申请人:**五,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申请人**五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728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165300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4)鲁1728执保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