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3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沁,四川天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驿都中路900号御源大湖区65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乐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有关***与**之间就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并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龚耘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