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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龙盛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5民初1181号
原告:沧州龙盛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沧州龙盛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沧州龙盛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龙盛管道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