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忠信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50679号
原告: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楼**1903。
法定代表人:张旭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明,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明,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忠信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雁密路****-712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学浩,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忠信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明、朱永明,被告之法定代表人张东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学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7月19月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6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三里屯SOHU商场1三层消防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金额16万元。2016年3月30日,原告施工完毕,2016年7月19日,经北京市朝阳消防支队验收合格。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尚欠6万元工程尾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工程原告确实做完毕了,但是没有经过验收合格,没有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合同付款条件约定在合同第六条需要消防验收及物业验收合格,物业没有验收合格,消防也没有进行烟感测试,因为物业验收没有合格,业主向物业支付的装修押金,物业没有退还,业主也没有给我们这部分的工程款,涉案工程我方承包下来就分包给了原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26日,北京南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三里屯SOHU商场1层消防改造(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SOHO1号商场3号。工程造价16万元。质量要求:消防及物业验收合格。合同签订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总额的30%。保修期为1年。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现已施工完毕并已交付被告使用。
2018年2月26日,北京南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原告。
原告提交竣工验收情况表、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意见书,用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过验收。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该工程并未经过物业验收合格。
关于物业验收,被告称涉案工程经物业验收不合格,但未举证证明,被告认可应由其或业主方向物业公司提出验收申请。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总价款16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尚欠6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协议》,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以物业验收不合格为由拒付款项,但其就此并未举证证明,且原告提交了竣工验收情况表及消防支队消防验收意见书,并且被告接受工程并实际使用,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忠信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六万元;
二、被告北京忠信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六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北京忠信艺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东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 萌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