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302民初149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佑安高科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南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佑安高科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佑安高科消防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佑安高科消防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浙江佑安高科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铬
书记员 邵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