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1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彦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于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