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342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明,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曲育京
审 判 员 张江洲
审 判 员 郭 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