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342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明,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北京南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曲育京
审  判  员   张江洲
审  判  员   郭 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