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4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邯郸市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8)苏0621民初8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邯郸市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邯郸市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4元,减半收取5287元,由上诉人邯郸市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艳
审判员沙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