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森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湟源森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生物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2498号之一
原告:湟源森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30123310893094B),住所地:湟源县大华镇大华村**。
法定代表人:马顺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萍,公司工程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鸿,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87483E),,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恒盛银都****
法定代表人:高建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辉,公司预算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生物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489226D),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魏英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花,公司项目建设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湟源森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生物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陈 爽
人民陪审员 张世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