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9500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姜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9500号
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9585588M,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银杏路**。
法定代表人:蒋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宇,男,汉族,1986年8月8日生,住丹阳市。
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邢永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符艳清
书 记 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