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259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旺虎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259号
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9585588M,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银杏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蒋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明锁,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虎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272677774,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环城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虎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