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646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646号 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8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生,住丹阳市。 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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