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646号
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8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生,住丹阳市。
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兰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