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8民初162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廊坊德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新城区东盛大街北侧皇都花园小区A座21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8D3Y77K。
法定代表人:史红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与廊坊德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吉木你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