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8财保1号
申请人:***,男,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
被申请人:廊坊德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新城区东盛大街北侧皇都花园小区A座21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史红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德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存款574,092.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德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存款574,092.00元,期限为一年,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39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绍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