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8民初78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张竞,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廊坊******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新城区东盛大街北侧皇都花园小区A座12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8D3Y77K。
法定代表人:史红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1:刘文悦,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2:魏红霞,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2:李彬,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住大城县。
被告3:马健,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冬亮,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与廊坊******工程有限公司、李彬、马健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曾 双 和
审判员 黄 丽 平
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