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德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廊坊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8民初78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张竞,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廊坊******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新城区东盛大街北侧皇都花园小区A座12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8D3Y77K。

法定代表人:史红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1:刘文悦,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2:魏红霞,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2:李彬,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住大城县。

被告3:马健,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冬亮,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与廊坊******工程有限公司、李彬、马健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曾 双 和

审判员 黄 丽 平

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