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

淄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176号之二
申请人:淄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白庙社区钢材市场2期3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范村村委南侧。
法定代表人:韩国柱,经理。
被申请人: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韦东良,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