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176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白庙社区钢材市场2期3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范村村委南侧。
法定代表人:韩国柱,经理。
被申请人: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韦东良,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