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511号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川区昆仑镇小范村村委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国柱,经理。
被申请人: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1幢100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5240957T。
法定代表人:韦东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3465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投保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绿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346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阎晓霞